| 第十一條 |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如終止本會等的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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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理事會是本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正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五至九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以聘請榮譽/名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若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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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司庫; (三) 籌辦會員大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的程式和規則,包括會員的產生方法、理事會人數;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處分;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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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 |
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可接受委託授權),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可接受委託授權)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可用書面或電子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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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電訊形式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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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本會會長、秘書長、司庫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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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註冊人,行使下列職權(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代行):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提名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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