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使用東江縱隊歷史研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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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中文全稱為“東江縱隊歷史研究會”,簡稱“東縱研究會”。

英文全稱為“The East River Column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EC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香港的東江縱隊老戰士及其後裔和對東江縱隊歷史文化有研究興趣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的非牟利民間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通過研究東江縱隊歷史,繼承東江縱隊傳統,弘揚東江縱隊精神,促進特區繁榮和穩定,為實踐“一國兩制”,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註冊地點為新界沙田牛皮沙村28號。

第二章 本會的活動範圍

第五條

研究東江縱隊歷史文化,發掘、存留、保護東江縱隊歷史文物。編纂東江縱隊歷史資料,宣傳東江縱隊英雄事蹟。開展尊重歷史和愛國主義教育活動。舉辦東江縱隊歷史紀念活動,參與各類社會活動。關心東縱老戰士,聯絡會員,服務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 東江縱隊老戰士及其後裔;
(二) 對東江縱隊歷史文化有研究的專家、學者;
(三) 對東江縱隊歷史有興趣的社會各界熱心人士。
擁護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自願加入本會,經會員介紹,本人申請,理事會批準均可加入本會。

第七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員介紹;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會員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 按規定享受本會的相關福利和服務;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會員退會條件:
(一) 不交納會費;
(二) 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如終止本會等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正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五至九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可以聘請榮譽/名譽會長、榮譽顧問、顧問若干名。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秘書長、司庫;
(三) 籌辦會員大會,決定召開會員大會的程式和規則,包括會員的產生方法、理事會人數;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處分;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可接受委託授權),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可接受委託授權)一半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可用書面或電子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電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司庫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註冊人,行使下列職權(可授權副會長、秘書長代行):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提名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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